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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基隆市各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112年11月7日)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貳字第112014569B號

主旨:修正「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療機構(不含私立診所)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除經申請許可外,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喇叭、敲鑼、打鼓或吹號等從事寺廟、神壇、廟會、婚禮、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商業廣告車及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

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或使用擴音設施、樂器從事室外公共場所集會、遊行及演藝等行為。但元旦、農曆除夕、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及經本市認定之民俗節慶或重大活動,不在此限。

(二)使用擴音設施、喇叭、敲鑼、打鼓或吹號等從事寺廟、神壇、廟會、婚禮、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除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或教會(堂)外,從事禱告、誦經、使用法器或擴音設施播放經文、詩歌等行為。

(三)使用商業廣告車及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類商業廣告行為。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場所晚上十時(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國定假日為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及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使用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室內裝修作業或設施(設備)維護作業,及使用吹葉機、割(除)草機、高壓清洗機及環境用藥等動力機械致妨害安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災害復原期間。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四、於本市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五、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國定假日為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害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三)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四)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施工者。

六、營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事項五、(三)及(四)核准時,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市環境保護局,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備妥核准文件備查。

(二)施工單位應於公告事項五管制時段豎立施工告示牌,並於施工現場設置隔音布、隔音罩、防振襯墊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噪音防制設施。

七、營建工程經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

八、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九、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 發布日期:2023/11/07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1/07
  • 點閱次數: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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