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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

本市列管事業機構、營建、醫療院所、照相業者、再利用業者之廢棄物流向規劃管理。

透過加強廢棄物分類貯存清除處理及流向管理計畫,針對轄內事業機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廢棄物產源產出、流向、最終處理等進行查核與調查。

Sars、禽流感等新型流感防疫疫情相關之廢棄物清理規劃。

對於造成Sars、禽流感等新型流感防疫疫情之生物醫療廢棄物、一般廢棄物進行清除處理之規劃。

違法輸出輸入。

依據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相關廢棄物報關或通關進口之行為追蹤及查核。

再利用機構檢核。

依據許可類型、廢棄物代碼、機構代碼/名稱等條件進行再利用機構之檢核作業。

事業廢棄物溶出試驗報告。

針對事業廢棄物溶出試驗報告進行審核建檔。

廢棄物專責人員。

審核事業機構檢具之專責人員設置申請計畫書。
環保署交下EP專案現場查核、輔導及告發處分。

配合環保署空水廢毒資料庫進行整合及基線資料申報審核。

長期以來空、水、廢、毒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之申請,因業務不同需業者分別至不同之資訊系統或以書面進行填報及申請,造成業者需重複填寫相同基線資料,或業者疏漏未同時辦理變更或異動,造成各資訊系統間之管制資料內容不一致,因此為避免業者需重複填報相同資料及管制上的需求,環保署已進行空、水、廢、毒污染物排放許可之基線資料整合,業者即可經由整合後之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申請各項污染物之排放許可證及進行排放值之申報作業,大幅縮減業者之填報時問。

  • 發布日期:2008/10/15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規劃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6/09
  • 點閱次數: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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