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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

  1. 鑑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污染製程運作情形及污染防治措(設)施功能,俾使管制對象依許可審查機關審核通過之許可內容運作,以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基於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許可管制目的,許可審查機關應簡化許可辦理程序。
  2. 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機關就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繼承或贈與等,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者,應辦理環保許可變更,不需重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規紀錄切結書,供許可審核機關審查。
  • 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許可實質內容變動,其審查程序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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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9/20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防治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9/20
  • 點閱次數: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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