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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污費結算及停徵相關資料

  1. 依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當期繳納日數以該期實際運作日數計之,並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徵作業。」。
  2. 申請解列:檢具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納管、貯留、未達列管規模及共同處理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3. 提出水污費結算申請,需檢具水污染防治費結算及停徵應檢附資料檢核表、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書(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畜牧業)及許可註銷申請表;如於申報期間,則逕至申報系統完成當期水污費申繳作業。
  4. 水污費申報相關佐證資料,包含:累計型計量設施抄錶記錄、水質檢測報告、停工日期證明文件、運作日數證明文件,基隆市政府納管證明、畜牧業養豬頭數記錄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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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9/20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防治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22
  • 點閱次數: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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