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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污費結算及停徵相關資料
- 依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當期繳納日數以該期實際運作日數計之,並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徵作業。」。
- 申請解列:檢具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納管、貯留、未達列管規模及共同處理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提出水污費結算申請,需檢具水污染防治費結算及停徵應檢附資料檢核表、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書(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畜牧業)及許可註銷申請表;如於申報期間,則逕至申報系統完成當期水污費申繳作業。
- 水污費申報相關佐證資料,包含:累計型計量設施抄錶記錄、水質檢測報告、停工日期證明文件、運作日數證明文件,基隆市政府納管證明、畜牧業養豬頭數記錄表等。
檔案下載
- 申請水污染防治費結算及停徵作業程序流程圖PDF檔案,183.92KB,下載266次,MD5:C92CE9ABD48887230105D4F2A738F650
- 申請水污染防治費結算及停徵應檢附資料檢核表ODT檔案,13.63KB,下載271次,MD5:332F90748715657FDFBF33FB6FEECC51
- 許可證註銷申請表ODT檔案,10.93KB,下載306次,MD5:BD5A4A225667EDBBE85AE0D6D5991D33
- 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書ODT檔案,18.03KB,下載129次,MD5:4D7339EEFBF5D40713692978CDA4F003
- 發布日期:2024/09/20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防治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22
- 點閱次數:1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