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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於本市轄內違反噪音管制法之行為,罰鍰自新臺幣6,000元起計罰,並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起實施。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壹字第1130360121號

主旨:公告於本市轄內違反噪音管制法之行為,罰鍰自新臺幣6,000元起計罰,並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起實施。

依據:

一、噪音管制法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二、本市推動「寧靜街坊」相關政策,遏止噪音車輛擾寧。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違反者罰鍰自新臺幣6,000元起計罰: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違反前揭事項,經處罰後仍未停止其行為者,其按次處罰金額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

三、於夜間時段違反者,其罰鍰金額以該次違反金額二倍裁處,最高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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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1/25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25
  • 點閱次數: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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