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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用飲料杯業務專區

法令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依該法條規定之授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管制對象:

飲料店(含連鎖及非連鎖)、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

管制規定:

【優惠價差、標示】

  1. 開始實施日期:111年7月1日
  2. 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

*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消費者未自備者,得收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應至少新臺幣5元(含)以上價差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空格內填入價差金額,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

【循環杯借用服務】

  1. 提供對象: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優先擇定門市數前10大縣市辦理
  2. 提供內容:
    1. 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並得收取押金,其押金須於消費者歸還循環杯時退還。
    2.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免費借用循環杯」,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並於品牌官網公布提供循環杯服務之門市資訊。
    3.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所提供循環杯之杯蓋,應可重複清洗。
  3. 提供免費借用循環杯服務之門市比例,擇定之門市數占同連鎖品牌販售現場裝填飲料總門市數,應逐年達成以下比率:

*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少5%。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少10%。
*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少30%。
年度減量率應逐年達成以下目標:
*中華民國112年,年度減量率至少15%。
*中華民國113年,年度減量率至少18%。
*中華民國114年,年度減量率至少25%。

【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1. 規範對象:飲料店(含連鎖及非連鎖),另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則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規定辦理。
  2. 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轄內店家營運狀況後提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本市於112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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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3/04/27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清潔隊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5/02
  • 點閱次數: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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